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6 年 3 月 3 日及 8 月 16 日壽會
貴字第 1060302755 號及第 1060811535 號函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6 年 5 月 3 日及 8 月 24 日(106) 產綜字第 053 號及第 097 號函
辦理。
二、考量將防制保險詐欺之相關作為提報董事會將更有助落實執行效益,俾公司負責
人了解該項風險之重要性,爰貴二公會所報旨揭工作指引第 8 條保險業得建置
保險詐欺防制小組之規定,請保留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原擬之「並能直接
向董事會提出相關報告」部分文字。
三、至於貴二公會建議於現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5.4 作業風險內增列保險
詐欺風險控管內容,並規範會員公司應依據工作指引建立防範保險詐欺作業機制
一節,本會將視旨揭工作指引施作情形再予檢討是否納入「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
守則」之應遵循事項。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