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依旨揭應注意事項第六點第四項規定,訂定銷售過
程以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辦理應執行之作業程序後報本會備查,另該作業程序應
納入同點第二項所規定之覆審機制,且該機制應具有進行電話訪問之效果。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