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適用「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 5 點規定之保險代理人
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應依貴公會所訂機構風險認知及其風險評估報告應具備架
構之相關指引,據以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其更新機制。上開報告由貴公會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彙整報送本會備查,嗣後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彙報所屬會
員更新之風險評估報告。
二、上開應辦理事項列屬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第 3 項、保險代理人管理規
則第 33 條第 2 項所稱「經紀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經紀/代理業務
,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其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事項,請各公司
納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程序中確實遵循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
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