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
七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期貨自營業務之專營期貨商、金融控股公司之期
貨子公司及綜合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
遵循單位,負責期貨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並由董事
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三、法令遵循單位應配置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業務,除兼任法務
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
職務,且應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員。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期貨
部門之法令遵循業務得由證券商之法令遵循單位兼辦。
四、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員應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
五、期貨商向本會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
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金管證期字第一
○三○○四○一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0.09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40166 號令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