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並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7 年 2 月 9 日金管法字第 1060055630 號書函辦理
。
二、本會前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諒
達)請各金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會
通過在案。
三、為具體落實上開政策及策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
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各金融服務業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
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會
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
○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臺北市公
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柯○彬先生)、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陳○光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