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資金投資本會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金管證投字第一○六○○○
九一一三號令所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轉投資子公司擔
任普通合夥人所設立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用於投資下列事項之一者
,核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之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
投資對象:
(一)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之公共投資事項。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
○八○二一號令第一點各款所列事項。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45882 號令,自民國 110 年 12 月 26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