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對同
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本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交易行為屬資產類交易,例如有價證券、
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等,買入持有部位,應依本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
七日金管保財字第○九八○○一○一○○二號令所定限額計算方式
計算總餘額;賣出持有部位,以出售時之帳列金額自總餘額中扣除
。
(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交易行為屬損益類交易,例如收取或支付
租金及手續費等,應將當年度所有支付予或收取自同一人、同一關
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租金或手續費計入各該交易對象之交易總餘
額,並於次一年度起重新起算。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