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貴公會 106 年 7 月 10 日壽會貴字第 1060709335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
附 件: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壽會貴字第 1060709335 號
主 旨:遵示就本會填報補充提供「各壽險公司所報因『保險經紀人』通路問題致
延遲通報原因說明彙總表」及「各壽險公司所報因『保險代理人』通路問
題致延遲通報原因說明彙總表」所提建議,研提可行方案乙案,復如說明
,敬祈 鑒核參採。
說 明:一、依據 貴局 106 年 2 月 14 日保局(壽)字第 10510965690 號
函辦理。
二、本案經邀集各會員公司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共同研
議,為釐清延遲通報原因,建議由各保險公司建立具回饋功能之內部
資訊系統,以提供合作之保經、代公司了解該公司所進行之收件通報
作業是否成功(含每日通報成功、失敗筆數及通報失敗原因等),並
藉以留存相關軌跡資料;另,建議保經、代公司傳輸至保險公司收件
通報資料之欄位,除現行要保書填寫日期、被保險人身分證字號、保
險商品代碼、保險金額、保經代公司代碼及幣別外,增加一「受理編
號」欄位,以供保險公司與其合作之保經、代公司進行後續比對作業
,俾利前開回饋機制進行。
三、保險公司對於顯示延遲通報之保經、代通路保險契約件,於釐清延遲
通報原因後,將延遲通報資料送該保經、保代公司進行確認,以確保
報表資料之正確性;另並請保經、保代公會向所屬會員宣導應確實依
貴局 104 年 3 月 11 日、4 月 28 日及 6 月 1 日「通報系統
檢討會議」決議辦理。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 本: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誠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
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曼島商蘇黎世
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美國
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