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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邇來發現有保險業者逕引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訂定管理所屬業務員所 有行為之內部規範,對該管理規則之規範目的與範圍有所誤解,本會特予 申明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切實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602545231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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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為規範業務員招攬行為所訂定之法規,保險業引用該管
    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對其所屬業務員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錄處分
    者,應以業務員有不當招攬行為,或業務員利用其職務身份從事不當行為為限。
    至保險業基於實務作業對所屬業務員之其他管理需求,應依其他法令依據自行訂
    定內部規範或約定於與所屬業務員簽訂之勞務契約等方式辦理,不應逕引用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為依據,以杜爭議。
二、併請保險業應依上開原則重新檢視更新內部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