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為規範業務員招攬行為所訂定之法規,保險業引用該管
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對其所屬業務員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錄處分
者,應以業務員有不當招攬行為,或業務員利用其職務身份從事不當行為為限。
至保險業基於實務作業對所屬業務員之其他管理需求,應依其他法令依據自行訂
定內部規範或約定於與所屬業務員簽訂之勞務契約等方式辦理,不應逕引用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為依據,以杜爭議。
二、併請保險業應依上開原則重新檢視更新內部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