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
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
書、案件檢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 1至表 15 ,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期字
第一○三○○二五三二五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3252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70346592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