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五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
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 1
至表 37 ,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金管證期字第
一○五○○二四六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50024697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70346592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