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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本會函示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 要點就人員訓練部分所稱主管機關(本會)認定機構之名單一案,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61093427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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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6  年 6  月 3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2660  號函辦理。檢送上
    函影本(如附件)供參。
二、旨揭認定機構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及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
          ○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
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2660  號
主    旨:檢送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注意
          事項就人員訓練部分所稱主管機關(本會)認定機構之名單如說明,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本次認定機構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及財團法人保險
              犯罪防制中心,其所頒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課程之結業證書各業均可
              通用。
          二、其他機構欲取得旨揭本會認定機構資格者,須具備辦理金融內部稽核
              人員或法令遵循人員訓練課程之相關經驗,向本會提出申請時,應詳
              實敘明擬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分級辦理情形、涵蓋課程內容與範圍
              ,以及有無納入國際重視之實務執行議題等。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
          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中華民
          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洪○蔚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鍾○貞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代表人邵○雋先
          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轉知所屬相關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