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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審視標準」之修正草案,同意依所報內容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61090025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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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本會保險局案陳貴中心 106  年 1  月 3  日保中字第 1060000002 號函辦理
    。
二、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
    員,執行旨揭守則應執行條文時,須完全符合旨揭審視標準之要求。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
          險局(均含附件)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300  號函,修正第 4.5.5、5.1.6
                  、5.5.6 條。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200146276  號函,修正第 2.5  條。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055200  號函,修正第 3.2.5  條。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保局(財)字第 10704964800  號函,修正第 5.1.3、5.
                  2.6 條。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