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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使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善盡責任,請轉知並督促所屬會員,從事人身保險之招攬時,應就附約之性質、保險期間、是否保證續保、主附約效力相互影響等充分說明,且不得以不實之承諾保證續保方式招攬,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623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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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8 年 12 月 10 日研商「保險以附約方式投保之相關
消費爭議問題」會議結論辦理。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乙份供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