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會銀行局 99 年 8 月 24 日銀局(票)字第 09900332591 號函轉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 99 年 8 月 17 日消保督字第 09900077011 號函辦理,檢附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來函影本乙份供參。
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消保督字第 09900077011 號
主 旨:所轄業者如有委託便利超商提供代售(收)服務者,請督促確實揭露超商
是否收取手續費之資訊,請 查照。
說 明:一、檢附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文號 320-99029165) 轉署名「○○先生
」君電子郵件影本 1 份。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及第 5 條消費資訊應充分揭露之規定,所
轄業者如有委託便利超商提供代售(收)服務者,不論是該委託業者
或超商,均應充分揭露超商是否須收手續費及手續費金額等相關資訊
,讓消費者於消費前即可獲知並得選擇最適切之消費行為。是請督促
所轄委託業者及超商業者確實辦理此部分資訊之揭露,以確保消費者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