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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貴會所報建議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示範條款草案中增列連結結構型債券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之處理原則條文乙案,基於保障保戶權益之立場,應予緩議。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0747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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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會 96 年 6  月 5  日壽會文字第 96061666 號函辦理
    。
二、本會已於 96 年 5  月 22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9600078790  號函揭示投資型保
    險商品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之處理原則,若保戶因保單條款所
    無之約定而受有損害,保險業自有可歸責性,相關損失應由保險業自行吸收,準
    此,保險業若不欲承擔因不可抗力情事所致損失,應自行慎選合適之結構型債券
    發行機構。依  貴會來函建議,似有將保險業原本應慎選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之
    責任,轉嫁由保戶承擔,其妥適性有待商榷,基於保障保戶權益之立場,爰應予
    緩議。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