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期貨商申報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財務報告開 始適用;本會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金管證期字第一○四○○○二 ○○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29 金管證期字第 1040002008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4.27 金管證期字第 1070312 32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