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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9: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9項之解 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6 年1月20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8153號令發布。茲檢送上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二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815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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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9  項規定
    辦理。
二、旨揭規定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人身保險業應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規定之格式,並於 106  年 4  月 25 日前提供同年 1  至 3  月資料
    ,嗣後按月於每月 25 日前就旨揭評分值之保險商品分類提供前一月份之初年度
    保費收入統計資料予該中心,該中心應於每年 1  月底前彙整各人身保險業之上
    年度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到會。本會將於每年 2  月底公布符合標準之保險公司
    名單,並於同年 3  月 1  日起適用「管理辦法」所定獎勵措施,適用獎勵期間
    自當年度 3  月 1  日至次年度 2  月底止。
三、本會將視實施情形,適時檢討旨揭評分值標準。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林○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502548153  號
          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九
              項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計算方式及匯率換算基
              準詳附件)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得擇一適用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九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措施:
          (一)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位於全業界七十百分位
                以上者。
          (二)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較上年度增加達零點一
                (含)以上者、或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達零
                點九(含)惟未達零點九五,且較上年度增加達零點零二(含)以
                上者、或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達零點九五(
                含)至一之間,且較上年度增加達零點零一(含)以上者。
          三、首次符合前點標準之人身保險業,應於本會核定之一年適用期間起始
              日起七日內,就擇定適用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九項相關款次所列措施函
              報本會備查,逾期視同適用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九項第二款規定,且於
              適用期間內不得再申請變更;非首次符合前點標準者,亦同。但維持
              前所擇定適用之措施者,無須函報本會備查。
          四、人身保險業原符合第二點標準,如於次年度未符合標準者,於原核定
              適用期間屆滿起六個月內應予調整國外投資部位,稽核部門應予以追
              蹤控管;如於六個月內仍無法改正逾限部位之調整情事,稽核部門應
              立即陳報本會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
          五、人身保險業因前點規定需調整投資部位者,如於同一年度依據本辦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經本會核准提高國外投資額度,或依據
              本辦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經本會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者,得逕依
              據本會最新一次核准之國外投資額度辦理,不適用前點規定。
          六、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
              日金管保壽字第一○三○二五五三○○一號令自同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