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第
四款,所稱「保險商品說明書須交付要保人留存」之規定,保險業得
以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電子文件予要保人留存之方式為之,其相關規
範如下:
(一)保險業經要保人書面同意後,得採用電子文件方式交付保險商品說
明書,惟不得有誘導要保人之情形,且交付方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
護法等相關規定。
(二)保險業於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電子文件後,應取得要保人已收受上
開電子文件之書面簽收回條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如:電訪錄音
等),且日後如有因保險商品說明書交付問題衍生之爭議,保險業
應負有舉證責任。
(三)保險業於交付保險商品說明書電子文件後,要保人如仍有紙本需求
,保險業應予提供,且不得向要保人收取費用。
(四)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說明書置於保險業網站供瀏覽或下載。
二、保險業於執行前點規範事項時,應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