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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 予備查,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50209502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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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貴二公會 105  年 6  月 29 日壽會博字第 1050607762 號函及105 年 8  
    月 4  日(105) 產計字第 091  號函。
二、查「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業得投資大陸
    地區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係以「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予以規範
    ,爰旨揭自律規範第 21 條之 l  第 2  項請修正為「前項標的屬保險業辦理國
    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範之大陸地區次順位公司債及金融債者,得採發行公
    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級進行規範」。
三、另保險業投資國內外銀行因應 Basel Ⅲ 資本要求所發行約定事件觸發時,債券
    本金將減記或轉換為普通股之金融債券,倘上開約定事件係連結發行銀行所屬母
    公司者,亦應依旨揭自律規範有關次順位金融債券投資之規定辦理。以上,併請
    轉知會員公司。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煌)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林○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