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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已取得核備之期貨信託銷售機構,嗣後發生每股淨值未符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1 款所定條件情事,原已取得核備之基金可否繼續銷售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50030415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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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5  年 7  月 29 日中期商字第 1050003415 號
    函。
二、期貨信託事業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該等基金銷售機構
    應符合法規所定資格條件;至其後發生不符每股淨值條件情事者,其原經貴公會
    核備銷售之基金得否繼續銷售,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與所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於基金
    銷售契約自行約定之。
正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