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五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 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 含表 1 至表 37 ,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期字 第一○三○○二五三二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325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7.19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24 92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