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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 35 條與第 3 6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一案,請依說明事項修正後,准予備查,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50091496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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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貴二公會 105  年 3  月 18 日壽會博字第 1050302907 號函及105 年 3  
    月 30 日(105) 產計字第 032  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規範修正條文第 35 條之「借款戶」、「放款戶」,宜統一用語。另修
    正條文第 36 條規定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放款、股票質押放款業務等宜加強評
    估其放款風險部分,應增列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俾資周延。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林○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