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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相關實務運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50201658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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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5  年 2  月 15 日(105) 三法遵字第 00006  
    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略以:「從事增加投資
    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至少應每月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後,向董
    (理)事會或其授權之單位報告」。若保險業董事會依前揭後段規定授權風險管
    理委員會定期追蹤瞭解公司從事前揭交易所涉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之報告項目,且保險業業依前段規定至少每月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並
    由該委員會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及適時反應風險管理執行情形,尚無違反前揭規定
    。
正    本: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玠)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