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5 年 2 月 15 日(105) 三法遵字第 00006
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略以:「從事增加投資
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至少應每月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後,向董
(理)事會或其授權之單位報告」。若保險業董事會依前揭後段規定授權風險管
理委員會定期追蹤瞭解公司從事前揭交易所涉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之報告項目,且保險業業依前段規定至少每月向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並
由該委員會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及適時反應風險管理執行情形,尚無違反前揭規定
。
正 本: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玠)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