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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於函復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結果予 金融消費者時,應揭露金融消費者倘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期間內向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申請評議之相關資訊,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50256018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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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無)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
          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
          ○明)、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游○萍)、高雄市公證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陳○文) 
副    本: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人林○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
          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