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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貸款予其所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屬不動產投資性質 ,而非放款資產,免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011391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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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復貴公會 104  年 11 月 2  日壽會博字第 1041110986 號函。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