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廢止令影本各
乙份。
二、因應本會 102 年 5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4961 號令之廢止,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保險業於揭露所屬資本適足率時,仍應加列「資本適足
率係監理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多種衡量指標之一,尚非保險公司財務健全與否之
唯一指標。」,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玉○)、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朱○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
務處、檢查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