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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0: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訂定「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作業規範」乙案,准予備 查,並請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0062661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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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保險法第 165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兼復貴二公會 104  
    年 6  月 16 日壽會博字第 1040605587 號函、104 年 5  月 5  日(104) 產
    綜字第 044  號函及 104  年 7  月 28 日更正資料。
二、為落實保險業風險管理機制,保險業自即日起應依旨揭作業規範辦理自我風險及
    清償能力評估機制,除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並應於 104  年度年底前完成
    該機制之建置。
三、自明(105) 年度起,保險業應於每年 7  月底前提送依旨揭作業規範 4.1  規
    定之監理報告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該監理報告所採用之「評估時點」
    則依各公司年度營運計畫擬定時程而訂之。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
          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    件: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作業規範
          1.目的及適用性
          1.1 為落實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之資本適足性評估,以加強資本管理,並
              協助保險業發展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Own Risk and Solv-
              ency Assessment ;以下簡稱  ORSA),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1.2 保險業建立之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除應遵守相關法規外,
              應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1.3 本作業規範應適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保險業。
           
          2.與企業風險管理(ERM) 之關聯及比例性原則
          2.1 本作業規範係建立於現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的架構之下。
          2.2 保險業應考量本身業務之風險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發展適合其組
              織架構與風險管理系統的 ORSA 流程,並採取適當的技術進行公司整
              體清償能力之評估。
           
          3.權責及文件化
          3.1 董事會及高階主管應對 ORSA 負責,高階主管應積極參與 ORSA 的建
              置、執行及檢核相關結果的適切性。
          3.2 針對執行 ORSA 流程各環節及其相關結果,保險業應有相關文件紀錄
              。ORSA  相關文件紀錄應至少包含:
              1.ORSA  政策
              2.ORSA  執行紀錄
              3.ORSA  內部報告
              4.ORSA  監理報告
           
          4.執行及呈報頻率
          4.1 保險業應每年至少執行一次 ORSA 評估,完成 ORSA 監理報告提報至
              風險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並於所約定時程內呈報至主管機關或其指
              定機構。
          4.2 若保險業之風險概廓有顯著改變,則應額外執行新的 ORSA 評估,並
              提報至最近一次風險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
           
          5.ORSA  政策
          5.1 ORSA  政策應提報至董事會核准。
          5.2 ORSA  政策應包含:
              1.ORSA之目的
              2.ORSA  與經營目標、投資業務計畫、資本管理和風險管理之關連
              3.ORSA  之權責劃分,與執行和呈報流程
              4.定期執行 ORSA 之時程規畫
              5.(不定期)額外執行 ORSA 之時機或誘發事件
           
          6.ORSA  相關報告
          6.1 ORSA  監理報告應包含以下項目:
              1.執行結果摘要
                ■ORSA  報告之目的
                ■確認(聲明)已評估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情形
                ■財務結果與經營目標
                ■風險管理與資本適足
                ■ORSA  的執行及呈報流程、挑戰和未來改進計畫
              2.經營目標和投資業務計畫
                ■說明公司經營目標
                ■說明公司投資與業務計畫
                ■說明投資與業務計畫如何影響現有的資產負債組合,以達成公司
                  之經營目標
              3.風險胃納
                ■明確且完整的風險胃納內容,且符合風險胃納的定義
                ■風險胃納所使用風險測度的合理性說明
                ■風險胃納與經營目標及投資業務計畫
                ■風險胃納與資本
                ■相關的監控機制
              4.風險概廓、風險辨識與曝險狀況
                ■保險風險
                ■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作業風險
                ■流動性風險
                ■其他風險
                ■彙總公司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重要性評估
              5.壓力測試
                ■測試目的與期間
                ■所考量曝險部位及風險因子
                ■情境內容及合理性說明
                ■方法論及假設
                ■測試(財務)結果–若考慮停損及風險機制,應同時呈現考慮及
                  不考慮相關機制之結果
                ■因應對策及其有效性評估
              6.資本需求
                ■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的方法論說明(含所使用經驗資料、計算方
                  法與假設等)
                ■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所計算之資本需求
                ■綜合考量壓力測試結果所決定之資本需求
                ■資本需求評估的限制
              7.自評可取得資本和資本適足性
                ■公司可取得資本的認定標準,並與法定 RBC  自有資本之認定標
                  準進行比較,若有所差異則說明公司認定標準的合理性
                ■資本適足性評估(比較資本需求與可取得資本),若其中考慮未
                  來資本管理計畫(含股利政策、增資與融資等),應評估資本計
                  畫本身內容及未來經濟環境之可執行性
              8.法定資本適足性評估
                ■推估 ORSA 評估期間所包含各財報時點的資產及負債部位,若其
                  中考慮未來投資業務計畫、避險策略或風險管理機制(RBC 承認
                  效果)、資本管理計畫等,則應說明內容及對曝險部位之影響
                ■計算前述各財報時點的法定資本適足率(RBC ratio) ,若無法
                  符合法規要求則應提具因應計畫
              9.風險回應與監控
                ■於本次 ORSA 中所考量或所設定之風險回應措施(計畫),如停
                  損機制、避險等,及實務執行和呈報流程
                ■於本次 ORSA 中所訂定主要風險或顯著風險因子的風險限額,及
                  未來實務監控機制、執行和呈報流程
                ■於本次 ORSA 中所擬定相關緊急應變計畫,及執行和呈報流程
              10. ORSA  的治理
                  ■ORSA  執行及呈報流程
                  ■公司內部對 ORSA 報告的檢視結果
                  ■本次 ORSA 所面臨的挑戰及自我檢定的狀況
                  ■未來改進計畫
          6.2 ORSA  內部報告應力求資料內容之詳實性以及管理層面上之可利用性
              ,ORSA  的結果與結論之相關資訊應傳達給相關單位,做為促進公司
              內部溝通之文件,藉以落實公司之風險管理文化。
          6.3 ORSA  內部報告與監理報告雖然在報告內容、詳細程度及表達方式上
              可能會有所差異,但所採用之方法論、假設及評估結果應具有一致性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