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財產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之電
子檔案,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
(二)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二)。
(三)計算說明書(附表三)。
(四)要保書。
(五)風險控管說明書(附表四)。
(六)總經理或經其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五)
(七)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聲明書。
三、財產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保險商品之部分變更,應檢送保
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六)、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及總經理或
經其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五)之電子檔案
,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