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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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廉價購買利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30215388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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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持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保險業因本身或子公司併購而認列廉
價購買利益所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應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
積,且於一年內不得迴轉。一年屆滿後,該特別盈餘公積除得用以彌
補虧損外,如經評估併購標的資產價值與併購時相近,尚無產生未預
期之重大減損,且經會計師複核確認,得將該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
。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