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
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生效,並自期貨商申報一百零四年
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金管證期字第一
○三○○二一八○○號令,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
三、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三)台財證(法
)字第○一九○○號函,依本會一百零四年 1 月 29 日金管證期字
第 1040002008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9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1800 號令自
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07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05
74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