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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銀行獨立董事擔任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董事時,該銀行對櫃買中心辦理授信是否有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0030449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復貴會 103 年 10 月 20 日全授字第 1030002098A 號函。
二、按櫃買中心係為財團法人,非屬於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所稱「企業
」,尚無該條文第 4 款適用問題。另非企業之財團法人,是否屬於
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5 款、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第 2 款
及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負責人擔任代表人之團體?參酌本
會 101 年 4 月 26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00115910 號函釋,如該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已明定以董事長為對外代表人,依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除外規定,該法人之其餘董事(含獨立董事)非屬於前揭銀行
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所稱之代表人。
三、次按個別公司之法人股東代表及股權具變動性,與金融機構間之利害
關係亦隨之變動,爰所詢疑義,請金融機構依前揭規定就個案利害關
係事實判斷。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