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保險業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前取得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於開發完成後,其尚未出售之餘屋部分,仍應依本會 103 年 2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所定出租率、年化益等相關規範辦理;未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即時利用標準者,應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或本會核准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專案報核展延即時利用期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 1030006462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英屬百慕達商美
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