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上市
之 5-Year US Dollar(Deliverable)Interest Rate Swap Futures
Contract及10-Year US Dollar(Deliverable)Interest Rate Swap
Futures Contract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公告終止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上市之「十年利率交換期貨契約(10
Year Interest Rate Swap Futures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
易之種類。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