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之普通股股票、指數股
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
與股票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本公告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4 日金管證期字
第 1030002274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2.24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02274 號公告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