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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其充分得知保險業提供之訊息,要保書或保險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聯絡地址)不得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為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住所或居所,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719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
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