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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證券商進行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要求往來合作對象確實遵循「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相關規定及合作推廣契約約定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7172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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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
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