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三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
經理事業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
格式(含表 1 至表 10 ,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金管證七字第○
九七○○一五八四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4.16 金管證七字第 0970015848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7.19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24
922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