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
業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含表 1 至表 8,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金管證七字第○九
七○○四四三三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9 月 2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70044335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70346592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