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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5: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擬具之「強化核保控管措施之建議修正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6385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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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5 月 20 日壽會博字第 103
053578 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參採 貴公會所提建議修正如下:
(一)財務核保機制下,應訂定可投保金額部分,修正為根據保戶之年齡
、年收入、財務狀況等因素,增訂可投保之金額,超過可投保金額
之投保案件,應進行財務核保
(二)一定金額以上應進行財務核保或生調標準部分,修正為累積保險業
人壽保險投保金額 1,001 萬元以上、傷害保險 2,001 萬元以上
、旅平險 2,001 萬元以上,或累積保險業傷害險有效保額合併壽
險業之人壽保險有效保額後達 2,501 萬元以上。
(三)免體檢額度:同意 貴公會所提建議,由各公司自行衡酌訂定。
(四)免體檢件抽樣比率:對於免體檢件應隨機抽樣辦理體檢或生調,且
抽樣比例不得低於免體檢件的 4 %。若該案件係由有理賠率偏高
、招攬品質有疑慮等之業務員所招攬者,則抽樣比例提高至少為 2
5 %。
(五)生調作業進行方式:參酌本會 103 年 3 月 31 日函復 貴公會
所提「電話行銷業務親晤保戶建議案」,將生調作業進行方式界定
為「保險公司之生調員、指派非原招攬業進行方式界定為「保險公
司之生調員、指派非原招攬業務員專人親晤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有
與體檢醫院簽訂具拘束力之委任契約,明確委託其執行親晤被保險
人並建立管控機制」。
(六)異常表徵表:係供各公司訂定其內部異常表徵之參考。各公司可依
其核保經驗及參考該異常表徵之項目及嚴謹度,自行訂定異常表徵
表,並應將評估訂定過程留存紀錄。
(七)其他:
1.免體檢件抽樣比率係以公司整體免體檢件為母體進行抽樣,除理
賠率偏高、招攬品質有疑慮業務員要求有較高押樣體檢比率外,
並未再要求各公司應訂定單一業務員招攬件之抽樣體檢比率,抽
樣方法係依各公司核保經驗自行衡酌訂定;次就理賠率偏高等業
務員抽樣比率之執行期間部分係由各公司依其核保經驗衡酌訂定
,爰應無須另作規範。
2.貴公會建議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及部分商品,免辦理財務
核保、生調,以及排除免體檢件抽樣比率與電訪比率部分,除曾
有生調體檢紀錄或已赴保戶服務櫃檯親辦建置簽名樣式卡者,仍
應辦理生調、電話行銷業務仍應納入新契約抽樣電訪範圍外,餘
同意 貴公會所提建議。
3.有關有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未異動、降低或縮減承保範圍之
續保件,鑑於該等案件無須再就保戶之適合度等事項進行確定,
各公司得免辦理抽樣電訪,另於計算新契約抽樣電訪比率時亦得
一併自母體中排除。
三、基於前開事項之調整,須增加人力、設備、調整內部作業、進行員工
訓練及宣導等事項,爰除前開就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及其他
作業程序為部分強化之規定,得自本會備查後 4 個月內實施外,餘
仍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辦理。至於
排除前開強化規定之業務或保險商品,各公司仍應本於自身風險控管
及核保經驗等因素,依照「本辦法」第 7 條規定辦理。
四、另「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要求業者應落實查證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收入等之資訊或文件是否合理可信,以及其與保險金額或
保險費具相當性等事項部分,各公司應依該規定基於降低道德危險及
自身核保經驗考量自行訂定。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