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二、核定結算機構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之結算保證金及期貨結算會員向期
貨商或期貨商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得以證券交
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並經期貨結算機構依其結算保證金收取
方式及標準規定公告為抵繳標的者辦理抵繳。
三、期貨結算會員抵繳之有價證券占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不得超過
百分之五十。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金管證期字第○九
九○○四七五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08 金管證期字第 0990047578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