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業於 103 年 6 月 27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3450 號令訂定 發布「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 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