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貴基金 103 年 4 月 9 日保安壽字第 1030000199 號函辦
理。
二、請 貴基金將案內本會核定之表格及核復情形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會員公司。另
貴基金應依旨揭標準相關規定,確實審查保險業者所填報表格暨相關
資料及依限通知其審查結果,並於 103 年底前完成電子化申報作業
,俾自明年起改採電子化申報方式。
正 本: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
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