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
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五八九一四一號令,自一百零三會計年
度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2.28 金管證期字第 10100589141 號令
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29 金管證期字第 1040002
008 號令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