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二
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
格式。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金管證期字
第一○二○○二五一四一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9.27 金管證期字 10200251412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2.16 金管證期字第 1050041
58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