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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1: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釋示本會 102 年 10 月 1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202571191 號令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專業經營」之範圍,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30256178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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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關於保險代理人得提供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之附加服務(如協助申請保
險金、保險單借款、提供保險契約之諮詢、契約變更文件寄送或保險事故
之應對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亦得提供服務:
一、原始招攬保險契約之保險代理人公司經本會核准其申請辦理停業、繳
銷執業證照,或經本會裁處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廢止其許
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及原始招攬保險契約之保險代理人公司與保險業
間已無代理關係存在(如:任一方中止或解除代理契約、停止授權或
到期未續約等情形)。
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且經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個案同
意者。
正 本: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
副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