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公告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HK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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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