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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貴公會所屬會員執行「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202124490號書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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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依 2012 年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發布之國際標準(40  項
          建議),其中第 12 項建議略以,金融機構與國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往來
          時,應報請高階管理階層人員核准、確認客戶財富與資金來源及實施持續
          性監控措施;至國內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則係採風險基礎原則(Risk-bas
          ed approach, RBA),僅於建立較高風險之業務關係時,始須採取前揭措
          施,與國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之規範仍有不同。是以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
          會員於執行「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時,宜對國內高知名度政治人物之管理採風險基礎原則,且不宜因
          確認保戶身分而耽誤保戶時間,或造成保戶之不便。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局綜合監理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