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前經本會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新加坡衍生性商品交易所(
Singapore Exchange Derivatives Trading Limited;SGX-DT)上市之印
度指數(S&P CNX Nifty(India)Index )期貨契約」,更名為「印度指數
(CNX Nifty Index )期貨契約」;另「十年日本政府債券(10-year J-
apanese Government Bond )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更名為「小型十
年日本政府債券(Mini 10-year Japanese Government Bond )期貨及期
貨選擇權契約」。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