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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2: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 93 年 5 月 20 日台財保字第 093070257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573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業經
經濟部 102 年 3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200516900 號公告修正,
檢送經濟部 102 年 3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200516903 號函及附
件影本各一份。
二、依前開修正後之公告項目表,保險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招攬、核保、理
賠等保險之相關業務、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赴大陸地區從事保險
招攬之相關業務、公證人赴大陸地區執行保險公證之相關業務,以及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赴大陸地區舉辦或參加與保險
業務有關之研討活動或會議等商業行為,已非屬許可類項目,妥旨揭
函文不再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人李傳○)、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台北
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游○萍)、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陳○文)
副 本:
經濟部、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國際業務處、銀行局、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

附 件:
經濟部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經商字第 10200516903 號
主 旨: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業經本都
於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以經商字第 10200516900 號公告修正
,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 份,請 查照。
說 明: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正 本:
司法院秘書長、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務
部、交通部、交通部路政司、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會、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副 本:

附 件: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經商字第 10200516900 號
主 旨: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如附
件。

附 件:
┌────┬───┬───┬──────────┬──────┐
│項目 │許可類│禁止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註 │
├────┼───┼───┼──────────┼──────┤
│經營公路│v │ │交通部(路政司) │ │
│及市區汽│ │ │ │ │
│車客運之│ │ │ │ │
│業務 │ │ │ │ │
├────┼───┼───┼──────────┼──────┤
│經營鐵路│ │v │交通部(路政司) │ │
│業務 │ │ │ │ │
├────┼───┼───┼──────────┼──────┤
│經營捷運│v │ │交通部(路政司) │申請個案須符│
│業務 │ │ │ │合臺灣地區與│
│ │ │ │ │大陸地區人民│
│ │ │ │ │關係條例第五│
│ │ │ │ │條之一及第三│
│ │ │ │ │十三條之一,│
│ │ │ │ │以及科技資料│
│ │ │ │ │保密要點規定│
│ │ │ │ │辦理 │
├────┼───┼───┼──────────┼──────┤
│從事工商│v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證券商、證券│
│活動所需│ │ │券期貨局 │投資信託業、│
│之各類管│ │ │ │證券投資顧問│
│理及諮詢│ │ │ │業、證券金融│
│顧問服務│ │ │ │業、證券集中│
│ │ │ │ │保管業、期貨│
│ │ │ │ │業 │
├────┼───┼───┼──────────┼──────┤
│證券、期│v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證券商、證券│
│貨機構及│ │ │券期貨局 │投資信託業、│
│相關公會│ │ │ │證券投資顧問│
│辦理證券│ │ │ │業、證券金融│
│、期貨教│ │ │ │業、證券集中│
│育訓練事│ │ │ │保管業、期貨│
│宜 │ │ │ │業 │
├────┼───┼───┼──────────┼──────┤
│從事臺灣│ │v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地區人民│ │ │ │ │
│赴大陸地│ │ │ │ │
│區就業之│ │ │ │ │
│人力仲介│ │ │ │ │
│業務 │ │ │ │ │
├────┼───┼───┼──────────┼──────┤
│在大陸地│v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依在大陸地區│
│區設立辦│ │ │ │設立辦事處從│
│事處 │ │ │ │事商業行為審│
│ │ │ │ │查原則辦理 │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